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9日,淮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分决议书(淮市监处字〔2019〕05号)。安徽省华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产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查验不合格,属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当事人出产的不合格产品已悉数出售,且无法追回,根据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应处货值金额一点五被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淮南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决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分:责令中止出产不合格车用尿素水溶液;处违法出产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8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
在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安排的2018年第四季度车用尿素溶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经查验,安徽省华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产的蓝芯牌车用尿素水溶液(净含量:10千克/桶、出产日期:2018年10月26日)不合格,不合格项为:尿素含量、密度、折光率。经查,该公司此批不合格车用尿素水溶液共出产80桶,抽样2桶,其他已悉数售出,出产成本:14.5元/桶,出售价:15元/桶。货值金额合计1200元,违法所得合计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1.1700880号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复查抽样单、淮检字No:2018HG0042查验陈述各1份。
当事人出产的车用尿素水溶液经查验不合格,属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责令中止出产、出售,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当事人出产的不合格产品已悉数出售,且无法追回,根据行政处分裁量权基准应处货值金额一点五被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附后)。到期不交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商场监督管理局或淮南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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